一、临港地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适用对象:
(一)城市能源储备及运行安全保障。重点用于支持经管委会批准实施的煤炭、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能源储备;电力迎峰度夏、燃气迎峰度冬等。
(二)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开发。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应用。鼓励支持石油制品替代能源、氢能等新能源的应用。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用于支持临港地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实施。
(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五)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六)建筑交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节能65%的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试点示范工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 建筑的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等。支持交通企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工具,应用高效、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设备等。
(七)清洁生产。重点用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审核等。
(八)水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脱磷除氮改造、污染源截污纳管、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农村污水治理等工作,鼓励节约用水等。
(九)大气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电厂燃煤机组烟气超量脱硫、控制扬尘污染和推广商品砂浆、垃圾焚烧厂烟气污染超量削减、加强机动车尾气监测能力建设等。
(十)固体废物减量。重点用于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收集、鼓励包装减量化等。
(十一)循环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鼓励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电厂脱硫废渣等资源化、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等。
(十二)节能减排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如节能照明、无磷洗涤剂等),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及节能减排宣传等。
(十三)管委会确定的其他用途。
扶持标准:
对拟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按各实施办法规定的扶持标准进行扶持。
二、对拟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按各实施办法规定的扶持标准进行扶持。
适用对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范围符合《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技术指导目录》及相关专项工程指南,并可根据临港地区实际需要用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支持条件: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除符合临港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各专项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原则上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注册地、经营地、财政户管地在临港地区;
(二)项目在临港地区实施,已完成项目立项程序,且已落实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
(三)临港管委会确定的其它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