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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金支持类 金融扶持篇(二)
时间:2019-07-26

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12〕52号)

发文时间:2012年6月19日

发文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

受益对象: 小型微型企业

政策要点:鼓励和支持本市各商业银行积极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业务创新试点,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对本市各有关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所发生的超过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净损失,由本市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财政专项资金给予相应的风险损失补偿。

2

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2006年12月31日

发文单位:市科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受益对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的各类创业投资机构

政策要点:风险救助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上海创业投资机构自愿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政府匹配的资金(其中创业投资机构自愿从其年度税后收益中按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或自愿按不高于其注册资金5%比例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市政府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予以1:1匹配),用于补偿创业投资机构因投资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的风险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损失。

3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日期:2010年10月15日

发文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受益对象: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

政策要点: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上海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等方式。根据实际需要,还可采用融资担保等其他方式。

4

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发文时间:2009年8月4日

发文单位:市政府

受益对象: 金融人才、金融机构

政策要点:

人才激励和服务:

(1)金融人才奖励。

(2)金融人才办理本市户籍和居住证、社会保险接续等便利。

(3)金融人才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便利。

(4)金融人才公寓,房屋租赁服务。

(5)金融人才培训基地。

机构扶持:

(1)一次性开办扶持资金。

(2)金融机构总部一次性扶持资金。

(3)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

5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贷款业务指南

发文时间:2010年10月9日

发文单位:市科委、市金融办

受益对象:注册在上海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请条件:

(1)企业经工商登记,各项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2)企业在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消防、环保、质检、公检法、海关等)及银行均无不良记录;

(3)企业有一定的实际经营年限,最近1年盈利,并能提供税单、对账单、水电费单等证明材料;

(4)借款额度与企业年销售额、净资产等经营情况相匹配,贷款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5)企业无对外担保;

(6)企业主要上下游客户群较稳固。

政策要点:

(1)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为50-3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贷款期限为12个月以内(含);

(3)保险费(担保费)为贷款本息合计的2%,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可享受保费(担保费)50%的财政专项补贴。

6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年3月16日 

发文单位:市人社局

受益企业:   本市法人、企业、高校毕业生等

政策要点:

(1)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

(2)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6年7月14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受益对象: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张江高科技园区的企业

政策要点:

对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适用单位、激励对象、方法范围进行了规范。

8

上海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风险补偿办法

发文日期:2014年5月16日

发文单位:市财政局

受益对象:   中小微企业

政策要点: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对符合代偿损失风险补偿条件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按“鼓励风险控制,损失适当补偿”、“资金共同负担”进行代偿损失补偿。代偿损失补偿额的计算将根据担保项目代偿损失,以及担保机构担保规模、已取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等具体情况审核确定。具体如下:

(1)对担保机构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或年末担保余额)达到净资产的3-5倍(不含5倍),且其在已取得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类融资担保专项补助后,仍不足以弥补代偿损失的,可按其担保项目代偿实际损失的20%进行补偿。

(2)对担保机构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或年末担保余额)达到净资产的5倍(含5倍)以上,且其在已取得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类融资担保专项补助后,仍有较大损失的,则可按其担保项目代偿实际损失的40%进行补偿。

(3)对担保对象属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紫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等区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如担保机构又同时符合上述第(2)款有关条件的,补偿比例可提高至40%;如担保机构又同时符合上述第(2)款有关条件的,补偿比例可提高至60%。

9

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日期:2014年12月16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益对象:初创期创新型企业

政策要点:天使引导基金对单个天使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为500万元人民币至3000万元人民币,占单个天使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总额比例不超过50%。

10

上海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发文时间:2012年10月11日

发文单位:市人保局、市财政局

受益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本市户籍居民以及本市高校毕业两年以内的非上海毕业生中,已在本市注册开办小型、微型企业或者其他创业组织的创业者;或35周岁(含)以下本市户籍居民以及本市高校毕业两年以内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中,拥有创业项目,拟在本市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者其他创业组织的青年;或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征地劳动力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特定对象。

政策要点:小额担保贷款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而设立,包括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自主创业微量担保贷款等四个品种。其中,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最高分别为50万和100万,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对于申请上述两个品种贷款、且符合贴息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一定的贴息,即贷款期限内每吸纳一名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裕劳动力,每人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贴息,贴息总额以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为限,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而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自主创业微量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最高分别为10万和3万,贷款期限最长分别为1年和3年。对于申请自主创业微量担保贷款或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符合贴息条件的,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11

上海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时间:2010年2月04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

受益对象: 中小外贸企业,即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实绩的中小企业

政策要点:设立专项资金,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尤其是低费率担保服务,具体如下:

(1)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 给予资助。

(2)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50% 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 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3)支持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按照不超过地方政府出资额的 30% 给予资助。用于注资支持设立担保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中央下达本市专项资金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