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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金支持类 服务贸易篇(一)
时间:2019-07-26

国家级

扶持

1

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42号)

发文时间:2012年06月1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商务部

受益对象:   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

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2)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3)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产品应当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技术应当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4)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5)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6)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

政策要点:

(1)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每年按一定原则取固定值)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2)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3)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进口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进口贴息资金金额。

(4)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此限额对应的本金部分不予贴息。

2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2014年4月9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商务部

受益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政策要点: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欠发达地区等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

(二)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四)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五)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国外经贸发展事项。

3

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日期:2009年05月22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受益对象: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企业。

政策要点: 

1、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财政补助方式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和品牌培育活动,以及面向中小商贸企业的培训和管理咨询服务等。

2、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且能获取银行贷款的中小商贸企业,贴息额根据实际到位贷款、规定的贴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3、以奖代补方式主要适用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并按规定标准审核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