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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金支持类 金融扶持篇(一)
时间:2019-07-26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日期:2007年07月06日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受益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要点:

对于被投资机构确定为“辅导企业”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请投资前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和投资后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分别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和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2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日期:2005年03月02日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受益对象: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技术创新活动项目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2)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3)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4)无知识产权纠纷。

政策要点:支持方式有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3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日期:2012年4月30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工信部

受益对象: 中小微企业

政策要点: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给予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具体:

(1)业务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2)保费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3)资本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上海市级

扶持

1

关于印发《本市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有关财政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12〕45号)

发文日期:2012年05月30日

发文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受益对象:改制后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上海市中小型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要点:根据中小企业改制、股权托管挂牌等不同阶段,各区县制定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重点应对辖区内中小企业在公司改制,以及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补贴资助。

2

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09年7月22日

发文单位:市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财政局、上海银监局、上海保监局

受益对象:本市企业

政策要点:

(1)建立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联席会议。

(2)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

(3)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

(4)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

(5)培育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市场体系。

(6)形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多方分担机制。

(7)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障机制。

(8)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

3

关于推进本市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沪金融办〔2012〕256号)

发文时间:2012年09月21日

发文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委、市税务局、张江园区

受益对象: 小型微型企业

政策要点: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便利化、批量化和多元化融资服务。具体有融资辅导与受理(即受理企业融资申请)、组织企业填写融资申请表、批量向商业银行推荐以及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

4

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年3月16日

发文单位:市人社局

受益对象:初创企业

政策要点:

(1)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

(2)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3)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4)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5

关于印发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12〕24号)

发文时间:2012年04月13日

发文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科委

受益对象: 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紫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等三个区域内(以税务登记证号为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试点,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按照市科委的《上海科技企业界定标准》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进行。

政策要点: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对本市各有关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所发生的超过3%且小于5%(含)的部分不良贷款处置所发生的实际损失,由本市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财政专项资金给予相应的风险损失补偿。

6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创新为本市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提供财务会计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会〔2011〕57号)

发文日期:2011年10月9日

发文单位:市财政局

受益对象:小型微型企业

政策要点:对于本市首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小型、微型企业,商业银行经初审后有贷款意向的,需要进一步核实其财务信息状况的,经企业同意,商业银行可向财政部门提出审计需求,财政部门将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此类小型、微型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以确保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资信度。根据商业银行申请,本市财政部门无偿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审计费用由本市财政部门统一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