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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金支持类 服务贸易篇(二)
时间:2019-07-26


扶持

1

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2016年9月19日

发文单位: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受益对象: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

2.依法从事跨境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4.各领域申请发展资金企业(单位)符合当年度发布的《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上海市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和《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

政策要点: 发展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单个申请企业(单位)当年度获得发展资金资助的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类别

支持标准

认证补贴

对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在上年度通过的ISO序列及其他国际管理体系系列认证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认证费用的30%。对单个企业(单位)的补贴认证项目最多为5个,合计补贴资金额度最高为100万元。

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

对上年度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开展与涉外业务相关的中、高级专业人才(本科以上学历、项目经理以上职位)的业务培训(不包括学历教育),给予相关培训费用不超过50%的补贴,每人每年的培训费用补贴额度最高为3万元,每个企业(单位)每年可获补贴人数不超过20人,补贴总额最高为50万元。

聘请境外专家补贴

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为改进服务贸易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提高服务出口国际竞争力聘请境外专家,对企业(单位)在上年度支付境外专家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每人每年实际支出费用的50%,额度最高为5万元;每个企业(单位)获得该项补贴总额最高为30万元。

支持开展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对本市有关企业(单位)参加经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的,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相关活动所需的注册费、展位费(包括布展费、特装搭建费及设备租赁费等)和宣传推广费等给予支持,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为注册费、展位费和宣传推广费等相关支出费用的50%,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支持企业(单位)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

对企业(单位)上年度在国际网络营销平台建设中的设备购置、软件购买等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该平台建设总投资的30%,单个平台建设支持总额不高于50万元,每个企业(单位)只可申报一个平台建设支持。

给予翻译费用补贴

对上年度企业(单位)在制作企业(单位)营销网站、开展服务出口等业务活动中投入的翻译费、外语配音费等,给予补贴,补贴比例最高为翻译费、外语配音费等支出费用的50%,每个企业(单位)补贴总额不高于30万元。

鼓励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在沪发展

对2010年后在沪设立,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境内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的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开拓新兴市场

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积极以海外设点、海外投资、项目合作等方式拓展海外市场。对于上年度在海外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企业(单位),给予每个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一次性开办费10万元的补贴(不超过办事处首期总投入或分支机构注册资本的50%),每个企业(单位)获得的开办费补贴最高为30万元。对于上年度企业(单位)已落实的海外投资或合作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给予每个项目30万元的补贴(不超过总投资的50%),每个企业(单位)获得的项目补贴不高于100万元。

推进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建设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对平台建设所需的设备购买、软件开发及相关服务等费用给予一定的支持,支持比例最高为该平台建设总投资的20%,单个平台建设支持总额不高于100万元。

鼓励培训机构从事服务贸易人才培训

对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各类服务贸易人才培训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开展人才培训

对已获对应年度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的本市企业(单位),在国家给予支持资金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核准的人才培训支持人数,每新录用1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企业(单位)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对达到对应年度《上海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重点培育标准和潜力领域培育标准(以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备案数据为准)的企业(单位),给予每人不超过2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鼓励建立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

对与相关大专院校签订两年以上实习生实训协议,且每年接受服务外包实习生20名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单位),每接受一名在校学生(大专以上学历、实习期3个月以上),给予企业(单位)1500元的补贴。


2

关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08年2月5日

发文单位:市人社局

受益对象:本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

政策要点:

(1)企业招用本市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达到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其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

(2)企业招用协保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差额的,其补贴标准为: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差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 50%,最高不超过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

3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8年3月23日

发文单位:市政府 

受益对象:在本市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政策要点: 引导资金采用分类支持的方式:

(一)重大示范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对全市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具有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二)重点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三)一般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

(支持标准)

对重大示范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其中,对需突破支持上限的全市重大功能性服务业项目,由评审小组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对重点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区级支持)

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重大示范项目和重点项目企业的所在区,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与市级支持1∶1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支持;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区三个远郊区可按照不低于与市级支持1∶0.5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4

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时间:2017年9月4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财政局 

受益对象: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单位

政策要点: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资助标准:标准化推进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资助: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