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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金支持类 服务贸易篇(三)
时间:2019-07-26


上海级扶持

1

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时间:2015年10月16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受益对象:外资研发中心

政策要点:

(1)外资研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3)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按国家规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4)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19日

发文单位: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受益对象:在本市注册、且营运时间不少于3年的企业。支持服务贸易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专业服务等重点领域,符合当年度发布的《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上海市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和《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

政策要点: 政策要点: 发展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单个申请企业(单位)当年度获得发展资金资助的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财〔2012〕517号)

发文日期:2012年8月1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受益对象:

(一)在本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运营规范。

(二)申请主体应对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建设有明确规划和措施,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

(三)申请主体应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

(四)试点项目应在试点区域内,并符合试点领域有关要求。

政策要点:

国家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

(1)财政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

(2)贷款贴息:根据项目贷款额度,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实际贷款利率如低于法定基准利率,则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的50%确定贴息率,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

(3)单个项目获得国家和地方综合试点专项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4

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市商委

发文时间:2017年2月1日

受益对象: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政策要点:

(1)地区总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开办和租房的资助。

(2)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采购、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的营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励。

(3)跨国公司设立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资助。